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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家自治区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出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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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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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再出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

一是调整贷款发放条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购房贷款,由开户之日起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是扩大异地贷款业务。凡在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省(区、市)职工,在区内购买自住住房,不受户籍所在地和户口类型的限制,均可在各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是取消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在区内其他市县购房也可提供本市房产抵押,各管理部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制要求职工办理公证,提供本市房产抵押的,其房屋评估费用由中心承担。

四是放宽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置换条件。一是借款人正常还款无逾期不良记录且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的,一年以后可置换新担保人;二是借款人连续正常还款五年以上无一次(含)逾期不良记录(含已置换情况),且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的,可以在取得贷款五年后申请撤销贷款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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