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关于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凡是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我市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公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非公有制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意见》要求除采取限期缴存、罚款、媒体曝光外,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切实维护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邱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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