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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责令限期补缴公积金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内容:2024年2月5日,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你公司职工高龙(身份证号622822199410064737)的投诉,投诉你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存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经查,你公司2021年1月21日,为高龙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1年1月21日开始缴存,以缴存基数1560元,缴存比例单位7%,个人7%,月缴存额218元,2021年9月缴存基数调整为1950元,缴存比例单位7%,个人7%,月缴存额274元,缴存至2023年9月共缴纳33个月住房公积金共计8594元,2023年10月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公积金开始出现欠缴,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多次上门催缴,但企业暂未进行补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根据本人提供的收入纳税明细详情和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石劳人仲字(2023)68号,高龙2021年1月工资为3056.52元,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655元,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9050.44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你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害了职工个人利益。为此,限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起30日内,到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高龙补缴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少缴部分即(2021年:3056*0.05*12-1560*0.07*8-1950*0.07*4)=416;(2022年:5655*0.05*12-1950*0.07*12)=1752;(2023年:9050*0.05*12-1950*0.07*9=4203)共计6371元。
如逾期仍不补缴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通知书有异议,可提出陈述、申辩,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柏琼 联系电话:0952-3811985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科技信息楼九楼916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