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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信息来源: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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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经查明,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至2022年12月,且每月均从职工工资中扣取个人部分,截止2024年5月27日,你单位已欠缴住房公积金17个月614240元。你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害了职工个人利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中心再次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欠缴的614240元住房公积金。

如逾期仍不补缴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通知书有异议,可提出陈述、申辩,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柏琼                联系电话:0952-3811985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科技信息楼0916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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