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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信息来源: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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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经查明,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宁0205民初2127号),你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与胡勇建立劳动关系,但2014年7月至2021年5月你公司未按规定为胡勇缴存住房公积金属实,违反了该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中心再次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33375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本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柏琼              联系电话:0952-3811985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科技信息楼九楼916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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