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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聘用职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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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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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政发[2009]49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障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聘用职工已建立“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险”)的,都要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聘用人员,已建立“三险”的,必须从2009年起参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工资支付渠道解决。

2、今后,各单位新聘用人员,必须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职工建立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关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市政府督查室、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要联合执法,加大政策的贯彻执行督查力度,监督用工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