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报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报告》(石房中发〔2016〕14号)收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1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简化租赁商品住房提取条件
原执行“租赁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工作地的无房产证明、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现调整为“租赁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不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二)延长购房提取年限
原执行“购买建筑楼层数在七层以下期房或现房的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买建筑楼层数在八层以上的,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办理。职工购买二手住房,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更名后一年内办理。”,现调整为“缴存职工本人购买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买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在签订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更名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三)增加住房装修提取
缴存职工10年(含)以上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装修自住住房时,提取使用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10万元,低于10万元的按照实际支出提取。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在取得完税票据后1年内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原执行“在宁夏境内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第二次或第二次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 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调整为“不论是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还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额度均提高至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20倍”。
2.原执行“根据石嘴山市住房价格水平、职工收入情况等,确定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期房或现房(144平方米以下)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职工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75%,购买自住住房144平方米(含)以上住房的,无论是否是首套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均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调整为“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包括拆迁安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3.原执行“购买二手住房,10年(含)以内房龄的,最高贷款额度为交易价的50%;10年—20年(含)房龄的,最高贷款额度为交易价的40%;20年以上房龄的不予贷款”,调整为“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交易价的60%,交易价以契税票价值为准,交易价虚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进行核实”。
(二)放宽直系亲属之间贷款使用条件
原执行“为子女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子女需为同户口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应为共同购买人”,调整为“缴存职工为未婚成年子女(不含离异)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不为共同购买人,也可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异地购房抵押方式
由于国家异地贷款政策逐步完善,故对异地购房抵押政策调整如下:
1.原执行“在市外其他市县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供本地房屋(商住房、营业用房)作为担保抵押物申请贷款”,调整为“在区内银川市、贺兰县购买住房的,以所购住房作为担保抵押物申请贷款;在区内其他市县和区外其他省市购买住房的,到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2.原执行“住房公积金担保有抵押、质押、联保三种方式”,调整为“住房公积金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两种方式,凡是个体工商户、公积金余额不足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应提供保证的缴存职工,除提供房屋抵押外,还应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进行保证,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如发生逾期行为,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本息、担保抵押物及相关权益整体转让给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追偿”。
(四)增加商业按揭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后,只要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条件,个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可以申请转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应在商业住房贷款还清后一年内提出,公积金贷款需用办理按揭贷款所购住房做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银行剩余贷款本金。
(五)修改《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数据使用实施细则》
如果申请人及配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夫妻双方担保累计余额10万元(含)以上;
2.夫妻双方名下的负债累计余额20万元(含)以上;
3.个人及配偶贷款(不含助学贷款)近五年还款出现连续3(含)个月未还款;近五年累计逾期次数10次(含)以上;
4.个人及配偶信用卡(不含500元以内),其中一张信用卡近五年还款出现连续3个月(含)未还款;累计逾期次数15次(含)以上。
个体工商户不受第1条和第2条的限制,但应由担保公司进行保证。
(六)调整提前处分抵押的房产和有价证券的规定
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前依法处分抵押房产:
1.未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收回贷款可能落空或抵押物减值、抵押权丧失的;
2.在借款担保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3.在借款担保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宣告失踪,无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或者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