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房中发〔2016〕94号
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
在做好个体工商户缴存扩面的基础上,允许在我市城市就业收入稳定的农民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的资料:本市户籍、本市缴纳养老金一年以上证明、身份证及银行卡,由缴存人提出申请后办理(见申报表)。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
将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调整为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3个月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允许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及子女账户内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其中:购买商品房提供备案后的有效购房合同、发票,购买二手房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契税发票等手续。
三、取消商业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缴存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人及配偶商业贷款限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高贷款额度
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取消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将单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提高到70万元。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
五、调整装修提取年限
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的,从要求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调整为5年以上(含5年)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不受单方使用影响。
六、延长购房合同使用期限
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七、扩大还贷提取范围
归还银行按揭和其他中心住房贷款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贷款本息总额;归还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在贷款发放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不受次数限制,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贷款本息总额。选择转入本人存款账户的,贷款应还至当前月;住房贷款已还清的不再受理。
八、放宽租房提取范围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每年最高租房提取额度1.5万元,每年提取一次。
附件:农民工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初始登记申报表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