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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在外市县购房贷款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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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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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的背景和依据:依据国家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和《石嘴山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制定本《通知》。

主要任务: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商品房去库存的政策措施。

涉及范围: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外市县购买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主要内容:1.调整期房首付款比例。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外市县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比例由原来最低20%调至最低30%;2.调整二手房贷款额度。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外市县购买二手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购房总价的60%调至50%;3.限制贷款次数。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外市县购房的申请借款人,已使用过2次(含2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符合异地贷款政策的,应出具《异地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名词解释:

1.“期房”是指开发企业建造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住宅,也就是指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手中购得的住宅,称为“期房”。

2.“二手房”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拥有产权的住宅通过交易市场出售的房屋。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个人贷款需在房产交易部门完成交易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限制贷款次数”是指缴存职工在我中心第二次(含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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