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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石嘴山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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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管理部: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8〕4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特制订《关于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

为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职能,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压缩贷款办理时限

1.优化贷款审批流程

进一步调整贷款审批权限,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将35万元(含)以下贷款授权各管理部审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自贷款受理至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退回通知书》,向申请人说明退回理由。  

2.加快贷款资金发放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在管理部收到抵押权登记证明的两日内发放。  

3.提高抵押登记效率

加强与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对接沟通,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流程和办理时间,逐步实现借款合同签订与抵押登记受理一柜办理。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

1.进一步明确各受委托贷款银行的责任

中心与各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落实住房公积金统一服务要求,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业务流程进行认真解释和宣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作人员要业务素质强,服务能力优,为借款人提供优质服务。  

2.加大对委贷银行的考核力度

加大对各受委托银行受托贷款业务的考核力度,制订《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受托业务工作考核办法》。对受委托银行受托业务每年考核两次,贷款业务手续费以年终综合考评结果为准,考核为优秀的,全额支付当年委托业务手续费;考核为合格的,支付当年委托业务手续费的90%;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支付当年委托业务手续费的70%;对考核不合格的受托银行不予支付手续费并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取消其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三、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

加强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对接,切实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四、公开业务办理流程

在石嘴山日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及中心门户网站、公积金协管员微信群等平台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结时限和咨询电话,并在各管理部办事大厅明显位置设立触摸屏、宣传牌、公示栏予以明示,进一步方便办事群众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畅通投诉渠道

中心设立网上投诉专栏、中心投诉电话和“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对受委托银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员、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存在服务态度差或故意刁难、推诿等影响公积金贷款业务正常办理的行为,缴存职工可通过上述投诉渠道进行投诉。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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