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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石嘴山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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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2号)要求,现对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取消装修提取业务。缴存职工(配偶)名下住房发生装修行为,不再受理装修提取业务。  

二、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购买自住住房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前,不再受理该套住房的提取业务。  

三、规范偿还贷款购房提取范围。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取消原执行的职工本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为父母、子女归还贷款业务。  

四、规范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事宜。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网上大厅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业务也根据本条进行调整。  

五、取消职工调出本市提取业务。缴存职工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不能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做封存管理。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8日起执行。各科室、管理部应做好政策宣传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严格执行本《通知》政策调整事项。  

上述未提及事宜按原文件规定办理。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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