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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缴存职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后相关业务规范的通知

信息来源:石嘴山公积金
发布日期: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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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管委会2021年8月25日印发的《关于取消缴存职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批复》(石房金管发〔2021〕4号文件)要求,2021年9月1日取消缴存职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为了避免取消大病提取政策后造成各地政策不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职工享受城镇最低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现将因患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提取公积金事项明确如下,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取范围

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未婚子女,因患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提取限额仅限于自付部分。

二、提取要件

在原有重大疾病提取要件的基础上增加家庭收入证明,工会等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家庭生活困难认定方法主要以家庭所有成员年收入之和减去因患病治疗个人自付部分除以12以后的月收入低于石嘴山市最低月平均工资的为认定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加强业务培训。各科室、管理部要认真学习文件要求,及时掌握“突发事件”提取政策范围和具体提取要件,对各窗口经办人员及12329热线等人员加强培训,要求熟练掌业务办理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业务办理符合标准,切实提升办事群众满意度、获得感。

(二)深入分析,加强调查研究。各科室管理部在认真落实“突发事件提取“的基础上,要主动倾听群众心声,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定位职工提取公积金事项办理需求,不断提升服务,改进工作,提升群众对住房公积金服务的认同和支持。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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