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托银行、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通知》(宁建发〔2022〕8号)精神要求,结合石嘴山市实际,中心研究制定了《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决定与中国工商银行石嘴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石嘴山分行合作,先行试点开展组合贷款业务。待该项业务运行成熟后,适时与其他委托银行合作逐步推行。
二、各委托银行应根据此办法制定本行组合贷款的操作规程,为进一步推广组合贷款奠定基础。
三、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贷款管理科协调解决。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个人住房贷款模式。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组成,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一致。
第三条 申请组合贷款所购房产必须是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委托合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均审核准入的楼盘,准入楼盘为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或预抵押登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第二章 组合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组合贷款对象为收入稳定,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
第五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其中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2个月的也可申请组合贷款,但缴存状态需为正常且在欠缴前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二)主借款申请人需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三)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使用公积金贷款1次且已还清贷款;
(四)主借款申请人本次申请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房屋类型必须为住宅;
(五)主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为房屋所有权人之一,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借款的,主借款申请人应当是购房合同的买受人或不动产权利人,其他共有人仅限主借款申请人成年子女或父母;
(六)房款未全部付清;
(七)征信良好;
(八)符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第三章 组合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六条 组合贷款额度
(一)组合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且须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其他最高贷款额度政策规定。
(二)组合贷款的贷款额度确定。其中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按照适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审批确定,商业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合作银行审批确定。
(三)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月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七条 组合贷款利率。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商业贷款利率按合作银行约定的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期限。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相同,起止日期一致。组合贷款最长贷款年限30年,且不超过主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延后五年,具体以管理中心、合作银行分别与借款申请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商业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第四章 组合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由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贷款资格分别进行审核。
第十条 贷款受理。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用途、贷款资料、抵押物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组合贷款的审批由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分别按照双方的审批流程同步开展审批,自受理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未通过审批的贷款应说明原因,并及时反馈管理中心或合作银行及借款申请人,将贷款资料退还给借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 柜台签约。经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审批符合组合贷款条件的,由承办的管理部负责通知已通过贷款审批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须用组合贷款所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与管理中心、合作银行、抵押人共同签署《办理抵押(预抵押)顺位登记函》,依法办理抵押(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明确管理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合作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且《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债权金额等于管理中心和银行贷款金额之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保证。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借款申请人如存在收入低或不稳定、个人征信失信次数较多、贷款额度及贷记卡透支额度较大、为他人担保贷款或在异地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等情形的,除要求用所购房屋做抵押外,借款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或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进行保证。合作银行商业贷款部分,合作银行有担保要求的,借款申请人须同意银行认可的担保。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管理中心、合作银行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预抵押)后,按照《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和账户分别发放贷款。
第五章 组合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还款方式应当一致。贷款本息按照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各自规定分别还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时应按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全部结清后,借款人按管理中心、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结清手续,并告知借款人持相关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预抵押)注销手续。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按各自的规定对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发放贷款一方或双方产生风险后,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置抵押物。
第七章 组合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由管理中心承担贷款风险,商业贷款部分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贷款逾期的,由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一并向借款人主张相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手段骗取贷款的;
(二)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抵押物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设定抵押权和质押权财产或权益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以及擅自处分的;
(四)借款人不按照《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五)借款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后,非正常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人违反《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合同》条款规定,经管理中心或合作银行指出,借款人仍不予改正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扰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借款人由于其他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人利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