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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信息来源: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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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商业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安排,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解决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缺口难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解决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缺口难题,有效简化办事流程,降低缴存职工贷款利息支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商业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直转)贷款”)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含外中心缴存)职工在石嘴山市市辖行政区域及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行政区域购买城镇自住住房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后申请商转公(直转)贷款业务。

(一)使用商贷所购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并能正常交易,在商贷未结清的情况下办理商转公直转贷款。

(二)仅适用于将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转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三)商转公(直转)贷款的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与原商贷银行原则上应为同一家银行下属的分支机构,跨银行系统商转公(直转)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

(四)外中心缴存职工仅限于在石嘴山市辖区购买城镇自住住房办理的商贷。

二、承办机构

商转公(直转)贷款承办机构为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负责商转公(直转)贷款受理、合同签约、抵押物抵押及贷后管理业务。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直转)贷款审批及贷款发放工作。

三、贷款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直转)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符合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各项资格条件。

(二)须商贷银行同意办理商转公(直转)贷款。

(三)商转公(直转)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所购住房的共有产权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仅为商转公(直转)贷款申请人配偶或成年子女。

(四)原商贷所购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商贷银行为该房产唯一抵押权利人。房屋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五)原商贷在近12个月(含)无逾期还款记录,已达到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

(六)存在以下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1)原商贷所购房产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2)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调解、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或房屋产权权属仍为双方共同共有的,原商贷借款人或其配偶都不得办理商转公(直转)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得办理商转公(直转)贷款。

(4)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四、贷款抵押

(一)借款申请人须以原商贷所购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公积金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应确保该抵押物仅为原商贷设定了抵押权,且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设立居住权、租赁权、二次(含)以上抵押等,确保本中心的第二顺位抵押权在原商贷抵押权注销后自行变更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不受其他权力对抗。

(二)商转公(直转)贷款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在原商贷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先完成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直转)贷款。商转公(直转)贷款发放后,由原商贷银行采用封闭方式结清商贷。

(三)原商贷银行结清商贷后在2个工作曰内提交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二顺位抵押权自行变更为第一顺位。

五、贷款申请资料

借款申请人除按照公积金中心现行政策规定提供身份、户籍、婚姻证明等要件材料之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商业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附件1) 。

(二)借款申请人签署的《商业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附件2)。

(三)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商业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顺位抵押申请书》(附件3) 。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商贷银行印章)。

(五)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契税完税证明。

(六)原商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七)申请商转公(直转)贷款业务时借款申请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和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单(或手机银行商贷余额截图)。

六、贷款流程

(一)柜台咨询。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柜台申请,由受委托银行审核商转公(直转)贷款资格条件,同时下载或打印《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审核房产权利情况,对符合商转公(直转)贷款条件的,出具《商业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商业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顺位抵押申请书》。

(二)征求意见。借款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商转公(直转)贷款需求,征得原商贷银行同意后,由原商贷银行填制《商业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商业住房贷款(直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顺位抵押申请书》并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商贷银行盖章)。

(三)贷款受理和审批。受委托贷款银行及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批。申请贷款额度应视情况扣除当月还款或近两个月还款部分,避免贷款金额大于实际还款金额。

(四)柜台签约。对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由受委托贷款银行与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借据》,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五)贷款发放。抵押登记落实后,公积金中心依据原商贷银行提供收款账户拨付商转公(直转)贷款,借款申请人需将商贷本金余额加结清所需利息费用与商转公(直转)贷款获批额度的差额部分,在商转公(直转)贷款拨款当日或次日,用自有资金足额预存入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账户(跨地区商转公(直转)贷款可先拨付至公积金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商转公贷款过渡户”中,受委托贷款银行于收款当日立即转入原商贷银行过渡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商贷银行要在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当日记账,次日结清剩余贷款本息。

(六)商贷解押。原商贷银行应在结清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原商贷抵押权登记业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移交抵押物《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原商贷银行的结清、解押证明文件(线上注销抵押权的可提供相关注销业务截图)。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顺位抵押登记情况并留存公积金中心第一顺位抵押权证明材料。

上述业务流程原则上应在借款申请人原商贷的一个还款周期内完成。

七、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细则由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 附件1【附件1.docx】已下载
  • 附件2【附件3.docx】已下载
  • 附件3【附件2.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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