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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石嘴山公积金
发布日期: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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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经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政策背景及依据

2015年3月,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石房金管字〔2015〕2号),规范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国家住建部,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意见,原有的《石嘴山市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业务发展需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联合颁发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更加科学合理,贴近广大缴存职工需求,对《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意义

新修订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维护职工个人利益。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新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主要从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注销、缴存、封存和转移进行修订;新增和修订了部分提取事项;规范了住房公积金部分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内容。

(一)扩大缴存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对困难企业缓缴降比的条件进一步降低

对申请缓缴降比的条件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连续6个月亏损),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明确封存时限、集中封存、同城转移及异地转移等业务

单位与缴存职工工作关系发生变动,应自中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中心设立无主管单位职工的集中封存户,集中办理各种住房公积金托管业务,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本中心封存的,符合条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符合条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新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政策

缴存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五)调整大病提取政策

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未婚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时,自行承担支付医疗费用在5000元(不含)以上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总额,同一张发票不能重复办理,多次住院的在计算自行支付金额时可累加,所提供的票据有效时间为一年内(以办理时间计算),一年只能提取一次。病历中显示已死亡或户籍已注销的,不再办理重大疾病提取。

(六)增加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政策

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实施加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七)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提取封存时间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办理封存手续满6个月后,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八)强化公积金管理和监督

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详情可咨询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联系电话:0952-3811985或拨打“12329”公积金专线。

点击查看《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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