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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石嘴山公积金
发布日期: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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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一、修订的政策背景及依据

2015年3月,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石房金管字〔2015〕

2号),规范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住建部和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意见,原来,原有的《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中心业务发展需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联合颁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GB/T51267-2017),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更加科学合理,贴近广大缴存职工需求,对《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标准及规范,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对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条件重新修订。

(1)取消“近半年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的限制条件,进一步简化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条件。

(2)调整担保方式,取消了质押保证,只保留房产抵押或房产抵押加保证方式。为切实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增加了“借款人存在职业不固定、收入不稳定、征信评价度不高等潜在贷款风险因素的,除房产抵押外,可由担保公司或本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保证人年龄应小于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收入稳定,征信良好,无大额贷款或为他人担保的自然人。”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行为,将外市县购房贷款采取的本地房产抵押或缴存职工联名担保的担保方式调整为“借款人在石嘴山市辖区、银川市区、贺兰县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担保贷款。”

(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对借款人家庭购买三套房及以上住房限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增加借款人申请贷款应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次且已还清贷款(含配偶使用次数)”控制条件。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1)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期限,将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缴存职工购买新房(含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主住房和拆迁安置房),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的80%;购买再交易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交易价的60%,交易价以契税票价值为准,价值虚高的以评估值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60%,价值虚高的以评估值为准;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银行住房贷款剩余贷款本金,且不得超过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住房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2)提高存贷比系数,由原来的15倍提高至20倍。将首次及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受缴存余额限制统一调整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缴存余额的20倍”。

(3)增加贷款年限的限制条件“贷款期限不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消除贷款抵押物落实风险。

(三)规范共同购房人,共同购房人仅限借款人本人、配偶以及成年子女或父母,借款人或配偶须为房屋所有权人之一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11月2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第三条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的文件精神要求。将贷款利率政策调整为“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其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五)调整了再交易住房贷款流程

调整为“职工住房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拍卖住房贷款、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可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

(六)优化了贷款审批时限

由原规定15个工作日内办结,调整为“管理中心受理贷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未通过贷款审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退回通知书,说明未通过批准原因及补正方式,退还申请材料。”

详情可咨询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联系电话:0952-3811981或拨打“12329”公积金专线。

点击查看《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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