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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石嘴山市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石嘴山公积金
发布日期: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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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经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发布的背景依据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关于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有关意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石嘴山市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二、政策解释

1.关于《暂行办法》涉及的范围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石嘴山市辖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且当年未办理提取业务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2.关于《暂行办法》中的提取频次和额度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加装电梯发票载明日期三年内办理,一次加装电梯行为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同一套房屋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扣除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自筹资金。

3.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是否可以就不足部分再次提取公积金

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在夫妻账户余额小于加装电梯发票载明金额的,只能提取账户内现有余额,不足的部分不再补提。

4.房屋所有权为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的,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额度

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的,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还不得超过各所有权人所占份额 ; 未明确份额的 , 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扣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自筹资金。

5.提取要件

个人基本资料:身份证(缴存职工及配偶)、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户口簿,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要件资料: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对本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费用分摊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已抵押的可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实际自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三年内)。

6.提取办理时限

缴存职工符合既有住宅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即刻办理。

详情可咨询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联系电话:0952-3811985或拨打“12329”公积金专线。

点击查看《石嘴山市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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