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石嘴山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经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修订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的积极作用。2016年3月出台《石嘴山市个体工商户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2017年5月17日出台《石嘴山市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准入和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工作,有利推动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发展,重新修订了《石嘴山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缴存范围
个体工商户缴存需在石嘴山市办理营业执照且从业3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且连续正常缴存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需拥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且连续正常缴存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
(二)提供资料
个体工商户个人账户设立的要件资料: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台账或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银行储蓄卡,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开户信息表》。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的要件资料:身份证、石嘴山市户口簿、上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台账或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银行储蓄卡,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开户信息表》。
(三)缴存额度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在5%至12%之间自行选择,缴存基数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需提供近12个月工资储蓄卡资金流水,核实后办理。
(四)缴存程序
缴存者携带所需要件原件就近选择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管理部审核后办理开户,提供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借记卡作为代缴账户,由中心进行代扣代缴,在缴存期间,不得无故停缴,因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欠缴,不办理补缴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提取条件,可持相关资料向管理部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无公积金贷款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携带身份证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持身份证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不得再次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名义设立个人账户。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者须连续、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主借款申请人需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男60岁,女55岁);本次购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次改善性自住住房,房屋类型必须为住宅;主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为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其他共有人仅限成年子女或父母;房款未全部付清;征信良好,申请贷款的担保方式,除用所购房产做抵押外,还应由担保公司或本人提供的保证人进行担保。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还贷期间,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详情可咨询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联系电话:0952-3811985或拨打“12329”公积金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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