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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整改超出我市上限缴存基数和月缴额相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石嘴山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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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国家建设部监管司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整改要求,现就调整超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做好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额工作

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比例各不超过12%”的要求,各管理部各负其责加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杜绝缴存单位办理超出我市公布的上限工资标准。

二、筛查超出我市超限缴存人员,落实限期整改

归集执法科牵头负责进行筛查,针对单位职工超限情况进行整改落实,书面送达整改通知。各管理部在缴存单位未完成整改调整工作前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该项工作于4月15前全部完成。

三、加强整改力度,落实整改要求

各管理部对逾期不主动整改调整的缴存单位,将直接对超标准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强制下调至标准范围,并将调整情况书面报归集执法科。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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