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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石嘴山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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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0名委员,2016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议《关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的报告》、《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公告》、《2016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关于在我市个体工商户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嘴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缴存、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4个科,3个管理部。从业人员37人,其中,在编24人,非在编1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075家,新开户单位83个,净增单位42家;实缴职工5.85万,新开户职工0.46万人,净增职工-0.2万人;当年缴存额7.23亿元,同比增长9.88%。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51.83亿元,缴存余额23.4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21%、7.8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同上年持平。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5.53亿元,同比增长18.92%;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6.49%,比上年同期增长5.82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8.36亿元,同比增长24.2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55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3万笔3.28亿元,同比降低11.3%、增长6.84%。其中,大武口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8万笔 2.03亿元, 平罗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万笔0.65亿元,惠农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万笔0.60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68亿元,其中,大武口管理部0.91亿元,平罗管理部0.43亿元,惠农管理部0.34亿元。

截至2016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住房贷款2.73万笔27.99亿元,贷款余额9.93亿元,同比增长5%、13.23%、19.06%。个人住房贷款率42.31%,比上年同期增加4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3家,与上年持平。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我中心无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2016年,未购买国债,期末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我中心无融资。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为13.55亿元。其中,活期0.0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5.78亿元,1年以上定期6.13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1.6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42.31%,比上年同期增加4个百分比。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6766.86万元,同比降低6.27%。其中:大武口管理部4302.55万元,平罗管理部1152.06万元,惠农管理部1312.25万元;存款利息收入3998.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767.59万元,其他收入0.7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3050.35万元,同比增长20.9%。其中:大武口管理部1911.49万元,平罗管理部580.74万元,惠农管理部558.12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963.37万元,归集手续费支出7.6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64.99万元,其他支出14.3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3716.51万元,同比降低20.86%。其中:大武口管理部2391.06万元,平罗管理部571.32万元,惠农管理部754.13万元。增值收益率为1.63%,比上年同期减少0.6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18.3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003.7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94.41万元。

2016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1007.12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461.91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86.7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750.4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570.23万元,同比增长116.67%。其中,人员经费508.1万元,公用经费81.51万元,网络运行、系统维护、专项业务、12329热线等专项经费980.6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6.8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其中:大武口管理部0.1‰,平罗管理部0,惠农管理部0.1‰。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986.71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1%。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无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4.07%、-3.31%和9.8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4.98%,国有企业占15.53%,城镇集体企业占1.3%,外商投资企业占1.1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1.4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3%,其他占3.25%。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5.65%,国有企业占37.49%,城镇集体企业占2.32%,外商投资企业占2.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9.0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95%,其他占2.16%。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5.39%,中等收入群体占44.58%,高等收入群体占0.03%。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62万笔5.53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1.1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1.9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6.05%,租赁住房等提取占3.1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8.8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4.91%,解除劳动合同提取7.62%,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等其他提取占6.3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5.8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7.75%,比上年同期增加3.1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8641.57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14.34%,90-144(含)㎡占75.88%,144㎡以上占9.78%;新房占67.21%,二手房占32.79%。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68.63%,双职工申请贷款占31.37%,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2.13%,中等收入群体占47.72%,高收入群体占0.15%。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42笔815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8420.3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575.46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我中心无公转商贴息贷款。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我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1.85%,比上年同期增加4.5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石嘴山市统计局数据资料告知函》关于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确定2016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30元的三倍,即13290元。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总额不超过3190元。

(二)当年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从 2016年2月21日 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调整政策如下:

1.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

(1)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

在做好个体工商户缴存扩面的基础上,允许在我市城市就业收入稳定的农民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2)放宽企业缓缴、降比条件

一是降低了企业申请降比缓缴的条件,将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连续亏损时间由24个月降低到6个月;二是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提交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申请缓缴的单位恢复时可先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可暂不补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调整装修提取年限

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的,从要求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调整为5年以上(含5年)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不受单方使用影响。

(2)延长购房合同使用期限

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3.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

将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调整为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3个月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允许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及子女账户内余额支付部分购房款。

(2)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①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取消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将单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提高到70万元。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

②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交易价的60%。

(3)调整贷款抵押方式

①在区内银川市、贺兰县购买住房的,以所购住房作为担保抵押物申请贷款,取消用当地房产做抵押的担保方式。

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低收入的缴存职工,除提供房屋抵押外,还应由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进行保证,发生的担保费用由中心承担。

(4)取消商业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缴存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人及配偶商业贷款限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一是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全面梳理和整合业务流程,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压缩了审批和办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二是推行通存通兑通贷。在全市任意管理部均可完成归集缴存、提取和贷款申请等业务,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三是实行综合柜员制。在管理部大厅各个综合柜台均可完成各项业务的办理,减少缴存职工排队等候时间;四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引入人民银行征信、房产交易所、身份证查询系统,方便职工核查信息;五是开展“岗位大练兵”、“知识竞赛”、辩论赛等各项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提升服务能力;六是开展“文明单位“、”巾帼文明岗“、”青年先锋岗“等活动,进一步改善办事大厅环境,配备便民设施,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七是配合建设全区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成了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手机APP等服务渠道的建设,实现了“电子化”住房公积金。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按照建设部贯彻《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要求,本着“安全、高效、快捷”的建设目标,大力实施信息化项目建设,建成了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一是按《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完成了系统设计和数据库开发,规范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在系统中设置各种参数和风险警示点提示,通过在业务流程中绑定合规性检查规则,实现“事前能预防、事中能检查、事后能追溯”风险控制;三是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减少纸质资料留存,各类审批资料通过扫描,可在线提交、审批、查阅和归档,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资金实时结算。接入住建部银行结算应用系统,同受托银行直连,实现了资金实时结算,提取资金“秒”级到账,贷款回收和归集资金扣划当天到账,做到了业务、资金、财务实时匹配。五是推出按月对冲还贷方式。贷款职工同中心签订对冲还贷协议后,每月自动定期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还贷,提高了还贷效率。六是贯彻《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工作验收工作准备就绪,待建设部最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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