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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购房提取业务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石嘴山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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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管理部:

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一步明确如下,望认真执行。

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凡是列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应执行财政部门预算中确认的工资基数;超出预算范围规定的,应由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办理。

明确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对购买同一套住房,只要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套住房就不能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反之,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用此套住房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就不能再以购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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