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中心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购房提取业务事项的通知》(石房中发〔2019〕15号),为更好落实执行,现对相关事宜进行解读。
一、对进一步明确财政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政策的解读
背景依据及目的意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为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财政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要求凡列入财政预算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预算执行。
政策解读。凡是列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应执行财政部门预算中确认的工资基数;超出预算范围规定的,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办理。
二、对进一步明确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读
背景依据及目的意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进一步规范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相关政策。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要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为进一步明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切实防范资金流动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保障性作用,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政策解读。购房提取仅限于本人及配偶之间。对购买同一套住房,只要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套住房就不能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反之,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用此套住房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就不能再以购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