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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宜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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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8〕8号】要求,现对石嘴山市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降低企业成本工作进行安排,望认真执行。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中心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石嘴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要求,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企业可在5%至12%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由中心审批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业务

按照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将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业务审批权限授权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由中心对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业务直接审批办理,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一)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审批—告知—办理

申请:填写《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表1)。  

审核:管理部管理岗员、管理部主任、归集执法科分别对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归集执法科应到单位实地核查。并各在《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表2)上填写审核意见。(基本信息由管理岗员受理和填写)  

审批:中心分管主任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意见,并报中心主任签字批准。  

告知:归集执法科根据中心主任意见,制作《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办理:管理部综合柜员根据《通知书》办理业务。  

(二)注意事项

1.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业务的条件: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的会议纪要或文件,近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申请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业务的期限: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3.企业在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业务前,应足额缴存已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为职工代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一同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方可办理申请。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提及事宜仍按原文件规定办理。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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