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中心印发了《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落实执行,现对政策相关事宜进行解读。
一、政策发布的背景依据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联合颁发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三个标准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操作业务规范的要求,经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目标,有效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加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需要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相关政策解释
1.关于《通知》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石嘴山市辖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关于公积金贷款额度受缴存余额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涉及范围:满足我中心贷款条件要求的借款申请人
主要内容: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受缴存余额限制的政策。调整为执行缴存余额倍数限制,即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缴存余额的20倍。
3.关于调整重大疾病提取政策是如何解读的?
主要内容:取消原家庭成员中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支架手术、心脏起搏器手术、肺心病、肺气肿、脑血管后遗症”十五种疾病的提取范围限制。自2020年5月1日起,不再界定病种提取,凡是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双方父母患病住院就医,不论患有任何病种,病人已出院并结清相关手续的,在石嘴山公积金中心没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情况的,结算的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在8000元(不含)以上的,可在患者出院后,提供身份证、与患者的关系证明、住院病历、住院费用结算发票(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政策是如何调整的?
取消“鉴定为四级(含)以上伤残或1、2级精神残疾”提取业务。自2020年5月1日起调整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方可提取,缴存职工经石嘴山市及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伤残鉴定后取得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且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石嘴山公积金中心没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情况的,缴存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5.石嘴山市在校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是如何调整的?
自2020年5月1日起,取消石嘴山市在校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中心不再受理。在校大学生就业后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存公积金,没有制度障碍,使用时与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之前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石嘴山市在校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仍执行原规定办理。
6.“发生与住房有关的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费、物业费”提取政策是如何调整的?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明确专项维修费、住房物业费、契税不在公积金提取范围内。自2020年5月1日起,“发生与住房有关的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费、物业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将不再受理。
详情可咨询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联系电话:0952-3811985。
点击查看《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