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石编发〔2016〕34号)、《关于催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的函》(石编办〔2017〕6号)要求,现将我中心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我中心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始终把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平时工作中注重利用主任办公室、有关业务布置会等加强机构编制政策规定的学习宣传,使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深入了解机构编制的政策规定。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区、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深入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使机构编制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较好落实,保证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按程序、按要求执行。
一是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中心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人员职数增减的,均由中心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不存在擅自决定机构编制事项。二是严格执行空编进入审核制度。严把人员入口关,凡是涉及人员调配、政策性安置、领导任职、招聘等任何形式的新增人员,都必须坚持空编进入审核制度,不存在超编进人或违反编制使用审核程序进人。三是严格执行与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编制资源的最大效益,满编时从未新招录过人员,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膨胀。四是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我中心在编在岗人员目前全部已经纳入石嘴山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中进行管理,一个编制只能对应一名实有人员,一名实有人员只能对应一个编制,不存在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干部等现象。五是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各科室、管理部的命名、设立、职责划分、人员编制均由市编委下发文件,我中心认真执行,不存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情况。六是认真落实机构编制统计规定。凡机构编制部门转到我中心的各类统计报表,我们都能够正确理解填报范围、填报内容以及各项机构编制统计指标,及时与编办联系,认真核对基础数据,确保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统计工作。
二、 职责履行情况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26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如下:
履行职责情况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石嘴山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石嘴山实际,修订并向管委会报批了《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两个纲领性文件,使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一步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随后又从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稽核管理等关键环节入手,建立和完善了归集使用、风险防范、贷款清逾、稽核监察、财务管理等管理措施,为确保资金安全、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奠定了制度保障。
履行职责情况二: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我中心每年年初能够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报经市管委会批准后能够认真执行,有力地推进了公积金的规范管理和规范运行。
履行职责情况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开立账户。一是做好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托收、记账、对账工作,及时补缴、汇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定期与单位、职工核对账户,确保职工个人账户数据准确无误。二是做好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工作,并在 6月30日当天,全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确保了职工既得利益的实现。
履行职责情况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以加强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为重点,全面落实资金核算和财务会计管理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财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核算,做到了所有网点实行统一核算,按规定设置账户,公积金个人账户记账、核算到个人,严格按规定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落实支票、财务印鉴、有价证券保管、重要凭证分岗位管理,对外出具的各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真实、完整。在年末全面开展了财产清查和财务清理工作,确保了中心资产的帐帐、账实相符。
履行职责情况五:审核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一是出台了《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公积金提取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要求每一级审批都要认真审核原始资料,并根据各自分工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实现了风险共担。严格资金提取,规定购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资金一律转入开发商账户,其他公积金提取的,资金一律转入申请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实现了资金封闭运行。二是出台了《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严格落实贷款的“分级审批”制度。贷前严把信用关,通过面谈和审核个人征信报告,对个人诚信度进行确认;贷中严把审核关,进一步核实房产信息、鉴别借款人身份真伪,对开发商楼盘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开发商资质;贷后严把资金发放关,监督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严格按照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坚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亲自办理的原则,并保证在抵押物落实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履行职责情况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与归还。一是加大逾期贷款催收力度,完善贷后管理措施,做到了逾期有明细、催收有记录、结果有反馈。对3个月以内逾期贷款采取了电话或上门催收,3—6个月逾期贷款发放催收函催收,6个月以上逾期贷款采取司法诉讼方式进行催收,确保了资金安全完整。二是实施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统一由中心管理的模式,在确保公积金业务正常办理的情况下,将沉淀资金及时转为定存和购买国债,确保了公积金的安全保值、增值。
履行职责情况七:负责编制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的报告。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我中心年初及时编制了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并经管委会批准执行。在中心网站、石嘴山日报上进行了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履行职责情况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一是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党建、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创城创卫、综合治理、重点业务等各项目标任务,并将目标任务和业务操作规程全部纳入中心内部目标考核中,做到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科部,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到个人,定期考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真正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绩效考核机制。二是认真落实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制度,坚持重大事项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严格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议,有力地推进了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和规范运行。管委会依法监督,保障了住房公积金决策取得实效和资金管理、使用上的安全。管委会监督我中心按程序向社会公告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及时听取财政、审计部门对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并监督中心做好整改工作。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
(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1.部门审核工作。一是住房公积金催缴执法方面。对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项经编办审核归类为行政处罚类。二是住房公积金欠缴执法方面。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项经编办审核归类为行政强制类。三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方面。将原有的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账户转移、账户封存与启封、汇补缴、缴存基数调整8项内容,经过优化整合,精减合并至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注销登记项内容,即保留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账户转移。该项经编办审核归类为其他类。四是住房公积金缓缴降比审批方面。对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该项经编办审核归类为行政确认类。五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方面。保留贷款业务为单独办理事项,办理贷款业务范围: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申请贷款。该项经编办审核归类为行政确认类。六是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方面。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退休;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租赁自住住房;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发生变更且调出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伤残鉴定为四级(含)以上;发生与住房有关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费、物业费;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净损失或支付净赔偿金2万元(不含)以上;10年(含)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装修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账户内的公积金。该项经编办审核归类为行政确认类。
2. 保留行政处罚类和行政确认类意见。经预审,我中心同意保留编办审核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审核。一是保留住房公积金催建执法为行政处罚类,即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二是保留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批为行政确认类,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及执行情况
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严格审核优化整合,扎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清理工作。
1.整合优化业务事项。按照《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石政发〔2013〕44号)文件,经优化整合,将原有17项住房公积金审批事项取消3项,其余14项形成了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批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批准4个审批事项。经运行,流程设置科学合理、时间精简到位,群众较为满意。
2.认真清理严格办理。对我中心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回头看”和认真自查,没有发现对已公布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没有违反规定擅自增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3.缩短时限简化程序。按照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和研究,对住房公积金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再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业务大大缩短了住房公积金行政审批时限,不断简化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创新行政审批方式。
4.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行政审批事项及业务工作已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执行行政程序和规范业务,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
5.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正确把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做到以法律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保障,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在完善决策机制和强化行政审批推进标准化建设上加以规范,把业务贯穿于政务服务窗口的工作之中。
6.职责履行和行政职权事项明确。一是编制行政职权事项。将规范事项运行,严格按照行政职权事项依法进行分类管理,清理自查行政职权行政类1项,即行政处罚类: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其他类3项,即公积金贷款业务批准、公积金提取业务批准、公积金缴存登记。行政职权事项全面真实,每项行政权力流程编制内容齐全、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操作简捷,确保运行过程准确无误。二是职责履行事项规范到位。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项审核办理事项做到审批过程与公开流程一致,审核过程与系统数据同步。三是做好梳理工作的同时,我中心一站式对外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均无任何有偿收费服务。
7.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内部监督和监管机制。一是对全部工作人员实现权限化管理,按工作职责合理分配权限,按权限进行业务操作;充分利用机控手段,减少人为参与,在系统中设置各种参数和风险警示点提示,通过在业务流程中绑定合规性检查规则,实现“事前能预防、事中能检查、事后能追溯”风险控制,确保中心各项管理政策落地执行。对归集、提取、贷款、资金管理等重要业务实现流程化管理,按中心制定的审批流程办理业务,监控各业务办理节点。二是在中心网站、服务窗口等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每项实施依据、职权依据逐一向社会进行公开。将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办/证程序、办理期限、办理须知和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目录、申请书范本等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
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编办批准的各项住房公积金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方案,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分类改革执行工作,积极与人社、编制部门协调,科学划分内部岗位设置。认真执行机构和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我中心所有关于人员调配、录用、招聘等用编事宜一律按照“用人单位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用人手续—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发放工资”的程序运转。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和核定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作为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干部和核拨经费的唯一依据,有力促进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26号),目前我中心编制员额、领导职数配备、编制机构比例合适。
五、人员经费和管理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职工24人,经费来源全部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心从2011年3月起开始实行绩效工资,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严格按照人员编制及人社局批复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保证中心绩效工资改革顺利实施。
严格按照全市规范津补贴发放规定,所有津补贴的发放均由人社部门批准,无滥发津补贴的问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和提取额度,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提取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提取额度在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限额之内,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存在住房公积金基数错算和多扣多缴等问题;房补的发放,严格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批发放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按照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批准后的住房补贴发放,符合住房补贴发放规定。
经自查,我中心不存在工作调动后工资关系未转情况及人员调入到机关单位后仍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情况;无将本单位被拘役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情况不及时报主管部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能够按规定进行工资核减、停发情况;无对调出、辞职、辞退、长期不在岗(病假)及死亡人员不及时申报办理工资核减、停发手续情况;无未经批准长期在外地进修学习以及从事其他工作仍领取工资的情况;不存在离退休人员长期联系不上,死亡后继续领取工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工资的情况;不存在不按规定擅自进入,弄虚作假或挂名占编领饷情况。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