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7]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消化石嘴山市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心陆续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为了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并执行到位,现将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再次明确如下:
1.提高贷款额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提高到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55万元。
2.取消缴存余额倍数限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取消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
3.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3个月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4.可提取公积金缴存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允许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及子女账户内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5.取消银行商业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缴存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人及配偶商业贷款限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6.延长购房合同使用期限。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7.调整装修提取年限。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的,从要求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调整为5年以上(含5年)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不受单方使用影响。
8.扩大还贷提取范围。还贷提取由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扩大至可提取夫妻双方、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贷款本息总额,住房贷款已还清的不再受理。
9.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望各科室、管理部认真执行。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7日